“保姆偷天價手機”案再審有果
法院認定所偷手機價值屬“數(shù)額較大”
刑期從10年改為2年,罰款3000元
昨天,備受社會關注的保姆張蕓(化名)偷手機案再審有果,法院認為,“張蕓對于所盜手機的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,盜竊的物品累計屬于數(shù)額較大,故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,并處罰金3000元。
偷了部手機
一審被判刑10年
去年10月份,經熟人介紹,48歲的張蕓來到鄭州蘇先生家做保姆。
去年12月2日7時許,張蕓起來做早飯,發(fā)現(xiàn)門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銀灰色的翻蓋手機,便“拿”走了,隨后,藏在主人家樓下花園里蘇先生自建的蘿卜窖里。
當天上午9時許,蘇先生起床,見鞋柜上的手機不見了,四處尋找,也沒找到。
于是,蘇先生報了警。
據(jù)蘇先生說,這部諾基亞VERTU奢侈手機是他去年9月1日花6.8萬元買的,還拿出了發(fā)票為證。
張蕓隨后被批捕。
庭審時,張蕓始終認為她偷走的那部手機最多也就2000多元,她怎么也想不到手機會如蘇先生說的值6萬元。
今年6月27日,一審法院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,認定張蕓所偷的手機屬“數(shù)額巨大”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2萬元。
社會熱議量刑過重,二審發(fā)回重審
一審判決出來后,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,很多法律人士和網友都表示量刑過重。隨后,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(fā)回重審。
鄭州市中院有關辦案人員接受采訪時說,一審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: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,一審未充分調查、質證;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;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,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。以上問題,對準確認定本案事實、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,依法發(fā)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。
再審:刑期減了8年,判刑2年,罰款3000元
法院審理查明,2011年10月下旬,張蕓經人介紹到蘇先生家當保姆。同年12月2日7時許,張蕓將蘇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機盜走。后張蕓被帶至公安機關調查,張蕓供認了盜竊手機的事實。經鑒定,該手機價值6萬元。另查明,2011年11月初,張蕓盜竊蘇先生岳父存放于蘇家的金戒指1枚。經鑒定,該金戒指價值8162元。
法院認為,張蕓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其盜竊財物實際價值達68162元,屬于數(shù)額特別巨大。但鑒于所盜手機價值明顯超出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,該手機外觀無明顯特征顯示其高額價值,結合張蕓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閱歷,法院認為其當庭供述稱“以為該手機價值2000多元”屬實。故張蕓對于所盜手機的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,其主觀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“數(shù)額較大”財物的故意,而無非法占有“數(shù)額特別巨大”財物的故意。根據(jù)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的刑法原則,應當按照其主觀故意的內容確認盜竊數(shù)額。故認定張蕓盜竊財物累計屬于“數(shù)額較大”。法院據(jù)此作出判決,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,并處罰金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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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價葡萄案
2003年8月7日晚,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縣譚莊鎮(zhèn)農民李連朋、李高尚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偷摘食葡萄,臨走時又摘了一編織袋抬著回去,路上被當?shù)鼐桨l(fā)現(xiàn)。誰知,他們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資40萬元、歷經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種。經北京市物價局評估,涉案的23.5公斤葡萄價值為11220元。該葡萄一時被人們稱為“天價”。北京市海淀區(qū)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對李高尚、李連朋等3名民工執(zhí)行逮捕(其中一名被處15日行政拘留)。
該案審查起訴期間,由于存在較大爭議,公訴機關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。偵查機關聽取專家等各方意見,決定對葡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。鑒定機關按照“市場法”對葡萄價格的鑒定結論為376元。2005年2月21日,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起訴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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